四平战役纪念馆章程

2024-09-29 栏目: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四平战役纪念馆事业发展,加强纪念馆工作的管理,繁荣四平市的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为四平战役纪念馆(四平市四战四平革命历史教育中心)。

第三条:四平战役纪念馆的法定地址为中国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广场内。

第四条:四平战役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馆长。

第五条:四平战役纪念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东北解放战争中四战四平历史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六条:四平战役纪念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四平战役的历史文化,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弘扬优秀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四平市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收藏、陈列、研究、保护、修复和展览革命历史文物;

(二)深入挖掘“四战四平”革命历史资源,研究深化“四战四平”革命历史精神;

(三)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历史教育,宣传革命优良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四)加强馆际交流,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机构


第八条:四平战役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育)局,纪念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九条:本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业务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上级部门以及本级班子集体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定期向上级机关、党组织和本级党支部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四平战役纪念馆下设战史研究中心、陈列展览中心、文物管理中心、社会教育中心、信息技术中心、综合科,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相应工作。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一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二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一)展览及社会教育活动符合本馆定位,传播正确的历史事实,发扬优秀精神文化。

(二)展品以藏品原件为主,突出展品特点,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件等辅助展品应予以标示;

(三)展览应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

(四)展厅内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十五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本馆的经费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本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党支部决议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党支部决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四平战役纪念馆官方网站
  •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公园北街英雄广场内
  • 邮编:136000
  • 内容运营:信息技术部
  • 技术支持:中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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